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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行业法规,促进我国枢纽港建设

2012年3月12日

“200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外国班轮公司无法在我国沿海干线港口之间进行捎带运输。这严重影响我国沿海干线港国际中转业务的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宁波港集团总裁李令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建议,修改行业法规,促进我国枢纽港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李令红代表说,这个条款使外国班轮公司无法在我国沿海干线港口之间进行捎带运输。受此法规约束,班轮公司只能把我国干线港的集装箱带到境外港口进行中转,从而使韩国釜山等港口国际中转迅速发展,我国相关港口干线中转却发展滞后。据悉,今年1月份,釜山港本地进出口货物仅为105.9万标箱,同比下降1.1%,相反中转货物为69.9万标箱,增幅高达22.9%。

李令红代表说,这一规定的存在,削弱了国内港口支线产业的发展,增加了我国港口对境外枢纽港的依赖性,影响了我国外贸运输的安全。同时,还影响我国干线港口物流产业链的发展。

李令红代表说,《条例》限制外国船舶经营人经营我国境内运输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支持本国航运企业的发展。但目前实际上把干线港之间捎带中转的市场拱手让给了境外港口。他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8条规定作适当的修订,允许外国干线班轮公司在我国的沿海干线港口间“捎带”其承揽的外贸集装箱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