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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25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旨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条例》分为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
《条例》明确,国家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和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此外,《条例》明确了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