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短期资本流动盛行,新兴市场经济体快速融入国际生产网络,全球金融、贸易一体化程度逐步加深。迄今为止,以 WTO为代表的全球贸易体系运转良好,但是全球金融体系基本处于无政府状态。全球金融领域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管理机构并未真正诞生。
近些年来,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足以说明,单靠一国的局部努力远不足以维系自身的金融安全,只有全球范围的统一金融规则,才能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构建全球金融规则,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全球统一的管理浮动汇率体制。对固定汇率体制的各种批评,甚至是汇率操纵的指责其实是搞错了对象,问题不在于固定汇率体制,而在于固定汇率体制和浮动汇率体制并存之间的冲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如果能够被普遍接受,将会是最好的选择。在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下,成员国家的外汇市场干预都必须遵循统一的规则,参与全球金融规则的各国不能各行其是。
二、对经常项目失衡的强制性调节。合理的资源配置并不总能对应经常项目平衡,一旦经常项目余额在GDP中占比过大,资源配置扭曲和金融市场风险放大的概率将迅速增加。出于审慎原则,有必要对经常项目余额在GDP中占比上限施加限制。此前G20框架下提出4%是参考标准,对于超过此标准的经常项目顺差国和逆差国应同时惩罚。罚没收入由类似IMF的国际金融组织支配,用于减缓顺差国和逆差国经常项目失衡的专项开支,或用于受负面外溢效应影响国家的补偿。
三、对系统性重要国家的关键宏观经济指标约束。美国目前是排在首位的系统性重要国家,即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现有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储备货币同时也是主权国家货币,国际储备货币价值稳定的基础是该主权国家公共财政的可持续性,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的公共部门债务存量和流量与GDP之比应在约束范围以内。由于私人部门难以维系的债务负担最终会由政府承担,国际储备货币发行国的私人部门净债务与GDP之比也应该在约束范围以内。除美国以外,其他系统性重要国家的公共部门债务与GDP之比也应设置上限。
四、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不可否认,短期资本流动对于分散风险和优化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全球范围内存在大量监管套利和政策套利机会(新兴市场经济体正处于快速市场化与国际化制度建设当中,其中涉及的改革很难在短期内全方位推进,那些渐进的、局部的改革举措往往会带来政策和监管套利机会),再加上金融机构内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短期资本流动对很多国家的宏观经济稳定造成巨大威胁。通过充分披露短期资本流动交易信息、征税的方式,减少过高频率的短期资本交易,甚至在某些特定时间段终止短期资本流动,国际金融新规则应予以考虑。
五、最后贷款人与全球金融市场稳定机制设计。各国中央银行之间建立了广泛的货币互换协议,通过将这些协议进一步的多边化、制度化,可为最终贷款人提供充沛的资金支持。该机制核心的问题是需要有强力的国际金融机构或者一套强力的监管、救助规则。除全球范围外,还可以发展区域的最终贷款人和区域金融监管组织,使得全球和区域监管组织之间相互补充。
六、对重要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巴塞尔协议III和美国、欧洲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法则已做出一些新的安排,通过提高跨国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降低交易杠杆,限制跨国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严重货币错配,完善对影子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加强金融交易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等内容,都应在谋求更大范围合作的全球跨国金融机构监管新规则考虑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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