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平稳有序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东、港口、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积极应对当前国际海运业困难局面,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平稳有序发展。
当前,由于国际海运市场供需失衡、企业运营成本增加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海运业深陷低谷并且还将持续较长时间,我国海运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通知》要求,一是提高对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国际海运形势的严峻性,研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支持海运业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国际海运业结构调整升级。积极引导国际航运企业加快拆解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船舶,优化运力结构,协调好规模和质量的关系。要指导和鼓励企业转变发展观念,增加科技投入,创新经营方式,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成本控制能力,转变粗放式经营模式。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和联营,优势互补,做大做强。
三是着力构建良好的行政服务环境。要进一步深入开展服务性港航管理部门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办事流程,坚持政务公开透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能力。要重视研究分析市场信息并定期发布,充分发挥信息发布和形势预判对市场的引导作用。
四是强化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禁国际航运企业、无船承运企业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严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际航运企业在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国际航运企业、无船承运企业要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履行运价报备义务。国际航运企业订立运价协议和各类附加费协议的,要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并与中国境内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
五是加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市场动态监督管理,加大调查执法力度,严格杜绝无经营资质擅自开展经营的行为,严厉查处恶性杀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由调查机关依法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材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要敦促国际航运企业、无船承运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履行运价备案以及其他备案手续。
六是加强合作提高企业抵御危机和防控风险能力。要积极引导企业间、上下游行业间加强合作,规范货主投资航运业,引导货主和航运企业互补共赢,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促进和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
七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危机中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加强合作,协调市场经营行为。同时,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八是加强安全生产督导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国际海上客运、危险品运输,特别是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邮轮的重点排查。要进一步密切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海事部门的联系,督促国际海上客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由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督,建立完善的安全告知制度、安全举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制度、应急救助协调制度。
九是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