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 设计 制造 施工
一 站 式 服 务 提 供 商

中日韩投资协议的特征、问题及其对中国的意义

2012年6月3日

中日韩投资协议不但为中国、日本和韩国的对外投资和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而且也为三国之间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谈判和磋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该投资协议还没有对制约东亚区域投资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有效地安排和解决。作为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应充分利用中日韩投资协议扩大对外投资和贸易发展空间,并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日韩投资协议的国际背景

近十多年来,中日韩三国在东亚生产网络中保持着密切的经济合作关系,但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合作则相对滞后。据外交部《中日韩合作(1999-2012)》白皮书相关数据,中国、日本和韩国之间的区域贸易额由1999年的1300多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6900多亿美元,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日本和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虽然2011年日本和中国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中分别位居第二和第五位,但是中国、日本、韩国之间的相互投资额却只占三国对外投资总量的6%。

区域内投资不足制约着东亚区域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是维系东亚生产网络的重要纽带,区域内直接投资不足可能会影响生产领域的合作;另一方面,在金融投资方面对西方国家的依赖也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美元汇率走低所导致的资产缩水,以及欧元区持续不断的主权债务危机困扰着中国和日本政府。扩大区域内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投资,增强东亚生产网络内的经济合作关系,成为中国、日本和韩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创造稳定、便利和透明的国际投资环境,以对外投资为纽带进一步增强三国的经济合作关系,中、日、韩正式签署了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议。2012年5月13日中日韩三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议》,该协议共包括27个条款和1个附加议定书,涉及投资定义、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转移、代位、税收、一般例外、争议解决等相关内容。

二、中日韩投资协议的主要特征

在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方面,中日韩投资协议基本上沿袭了美式双边投资协议的“高标准”,但在投资促进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更多地体现了三国在国际投资领域合作的务实与灵活。

中日韩投资协议是对三国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为了提供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投资环境,中日韩投资协议在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和补偿、投资及其收益转移、代位补偿、税收和争端面解决等方面,对东道国政府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基本上沿袭了美式双边投资协议的风格,即推崇投资自由化,尽可能地减少东道国政府对投缔约方投资的限制和干预,提高投资者待遇和加强投资保护。

中日韩投资协议是深化东亚生产合作的一种举措。在本协议的开篇中提到,中国、日本和韩国三方认识到投资的促进、便利和保护以及投资的逐步自由化将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缔约方的繁荣。在中日韩投资协议中,采用了广义的投资定义,把投资定义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财产,这些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承诺、收益或利润预期以及风险承担等,不但包括了传统的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投资,特别是强调了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特许权、许可和授权等非股权投资。

中日韩投资协议是对三国间投资活动的一种促进。与美式双边投资协议该协议不同的是,该协议还包括了投资促进条款。在第2条款中,该协议明确提出,缔约一方应鼓励和为其他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的条件;在第8条款中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尽可能按照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为那些从事投资相关业务活动的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在入境、逗留和居住等程序方面提供便利。

中日韩投资协议体现了三国之间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友善与合作。在第15条款中,该协议强调,在投资者与国家的争端解决中,应尽可能地通过磋商来友善地解决,在提交仲裁之前投资者应向缔约方提交书面的磋商要求,争端解决基本上遵从双方磋商、东道国法院再到国际仲裁的解决路径,而且在仲裁中也体现了三方共同参与争端解决的意图。

中日韩投资协议也体现了三国之间在投资合作中的务实与灵活。该协议在第19条款中还提出了一些临时性的保证措施,在遭遇严重的国际收支失衡、外部金融困难和威胁的情况下,或者在异常情况下,资本流动导致严重的宏观经济管理困难(特别是在货币和汇率政策方面),政府可以采取或维持与转移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下跨境资本交易内容不一致的措施。在第5条款(投资的一般待遇)中,“公平与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并没有采用美式双边投资协议中的“国际惯例法”标准,而是要求遵守国际法中“普遍接受的规则”。

三、中日韩投资协议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日韩投资协议以一种正式制度的形式描绘了三国之间在国际投资领域合作的蓝图,但是政治和文化冲突也可能会影响到国际投资合作的效果。此外,区域投资体系与消费体系的衔接问题,以及中国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制度和能力建设问题,在本协议中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日本、韩国的“政经分离”可能会影响履约效果。作为美国的盟友,韩国和日本为谋取最大利益,运用“政经分离”的外交政策游走于中美之间。一方面,在安全和外交领域,日本和韩国强化美日同盟、美韩同盟以提升其在东亚地区的地位;另一方面,在经济领域,日本和韩国又牢牢抓住宝贵的“中国机遇”和巨大的“中国市场”,以获取经济发展的动力。欧洲经济一体化实践经验表明,政治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东亚地区虽然在经济合作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但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着对立和冲突,特别是美国重返东亚的全球战略加剧了这一趋势,甚至不惜另起炉灶构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架空APEC合作机制,从经济上制约中国。从长远来看,政治和经济利益冲突不但可能成为影响中日韩投资协议执行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也左右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进程。

日本、韩国的投资促进条款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就中国、日本、韩国的投资促进政策而言,中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起就对包括日本和韩国在内外国企业给予了一系列的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措施,甚至在某些领域外资企业还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但是韩国当地文化和工会力量、日本产业体系自身的封闭与保守却可能成为中国企业在上述两国投资的障碍。虽然在协议中明确地提出了投资促进条款,但这一条款还比较笼统,在实践操作中日本和韩国政府一步细化投资促进的具体措施,可能是本协议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制度和能力援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投资定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一些主要条款上,中日韩投资协议基本上沿袭了美式双边投资协议的“高标准”。与日本和韩国不同,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许多企业缺少国际化运营人才,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对较低,政府在提高政策透明度、建立投资促进机构以及合作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或者对国内政策或经济体制框架进行调整时常常困难重重。日本和韩国应当把制度、能力和技术援助作为履行市场准入、透明度、知识产权等条款的前提条件,加强对中国的人力资源培训,提高其履行国际投资协议义务的能力。

中日韩投资协议对消费型投资没有做出具体的安排。与美国和欧洲经济增长模式不同,在“雁行”发展模式带动下,在日本、韩国和中国之间的对外直接投资更多地是生产加工能力的转移,东亚生产网络内用于本地区最终消费的产品比例不足30%,而大部分产品则出口美国和西欧,对美国和西欧消费市场的过度依赖也为西方国家的干预东亚内部事务提供了借口和机会。然而,在中日韩投资协议中,虽然投资定义颇为广泛,但对有利于推动东亚地区消费增长的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类型的投资并没有提及,更没有做出具体的安排。

四、中日韩投资协议对中国的意义

日益崛起的中国引起了大洋彼岸美国的不安,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以一种区域经济合作形式来抑制中国,而中日韩投资协议以另一种区域经济安排形式试图减缓这种不利影响。与此同时,中日韩投资协议也将成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推动力量。

中日韩投资协议有利于突破美国对中国的经济遏制。与区域经济协议不同的是,中日韩投资协议不是地区贸易协定、经济合作伙伴协定、经济互补协定等优惠贸易与投资协定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促进、便利和保护三国投资的条约,在促进三国间国际投资的同时,它还旨在进一步推动它们之间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与磋商。这一点对中国尤为重要,近几年来,美国为了重返亚太,精心构造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造成对中国的封锁和制约,中日韩投资协议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突破美国的这种遏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日韩投资协议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催化剂。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和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企业创新意识相对不强,融资约束和研发投入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中日韩投资协议中对金融投资及其非股权投资的促进和保护条款,以及相关的透明度条款,将会迫使我国金融和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并且根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调整。在推动创新方面,中日韩投资协议不但在投资定义中明确地包括了知识产权这种投资形式,而且在第9条款中专门就知识产权问题要求缔约方建立和维持透明的知识产权体制,并且在现行的知识产权磋商机制下,促进缔约方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沟通与合作。

相关新闻:

经济研究报告新闻专题